婚禮借堂約章


甲. 租堂原則:

  1. 1.租 堂 舉 辦 的 所 有 活 動 皆 不 可 違 反 本 堂 的 信 仰 立 場 或 影 響 本 堂 的 形 象 ,亦 不 能 帶 有 政 治 色 彩 。 教 會 乃 神 的 家 , 一 切 虛 假 、 放 縱 、 情 慾 、 妄 語 、 鼓 吹 罪 惡 皆不 適 宜 。 如 有 違 反 , 本 堂 有 權 隨 時 終 止 借 用 , 一 切 費 用 , 概 不 發 還 。

  2. 2.租 堂 舉 行 婚 禮 的 男 女 雙 方 必 須 為 重 生 得 救 已 受 水 禮 的 基 督 徒。 若 非 本 會 會 友 , 須 有 所 屬 堂 會 堂 主 任 具 函 證 明 男 女 雙 方 已 受 水 禮 、 同 意 他 們 舉 行婚 禮 、 又 已 完 成 或 進 行 婚 前 輔 導 。 ( 按 本 堂 會 章 , 「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, 可 由 該 堂 主 任及 主 禮 牧 師 決 定 是 否 為 該 對 新 人 舉 行 婚 禮 」 )

  3. 3.租 堂 舉 行 婚 禮 者 須 依 照 本 港 法 例 呈 報 婚 姻 註 冊 處 , 並 於 行 禮 前 一 個 月 將 「 婚 姻 登 記 官 證 明 書 」 交 來 本 堂 辦 事 處 。 憑 此 方 得 在 本 堂 舉 行 婚 禮 , 並 需 遵 守 有 關 婚 禮 的 規 則。 ( 如 不 能 提 供 此 證 明 書 者 , 只 可 在 本 堂 舉 行 新 婚 感 恩 聚 會 。 )

  4. 4.租 堂 舉 行 婚 禮 的 男 女 雙 方 內 , 若 有 曾 離 婚 者 , 本 堂 將 不 接 受 其 申 請香港基督教崇真會會友 可 向 其 堂 會 堂 主 任 查 詢 。

  5. 5.本 規 章 如 有 未 盡 完 善 之 處 , 懇 請 見 諒 。 本 堂 堂 主 任 可 酌 情 修 訂 細 則 而 無 須 預 先 通 知 各 申 請 人 。


乙. 有關婚禮之規則

  1. 1.婚 禮 必 須 由 香港基督教崇真會 牧 師 主 禮 , 本 堂 將 代 為 聯 絡 和 安 排 牧 師 負 責 證 婚 。

  2. 2.婚 禮 乃 終 身 大 事 , 不 能 輕 率 處 理 , 準 婚 者 要 有 以 下 的 準 備 :
    A .   最 遲 於 婚 禮 四 個 月 前 交 回 申 請 表 , 以 預 備 充 足 時 間 安 排 婚 前 輔 導 。
    B .   申 請 於 本 堂 舉 行 婚 禮 的 男 女 必 須 參 加 基 督 教 認 可 的 婚 前 輔 導 , 或 雙 方 教 會 之 牧 者 或 傳 道 人 負 責 便 可 。

  3. 3.程 序 表 在 付 印 前 , 必 須 經 由 主 禮 牧 師 批 閱 , 以 確 保 其 合 乎 聖 徒 體 統 。

  4. 4.主 禮 牧 師 將 於 證 婚 後 把 結 婚 證 書 正 本 乙 份 交 予 結 婚 人 , 其 後 本 堂 將 把 副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轉 呈 婚 姻 註 冊 處 存 檔 。

  5. 5.本 堂 視 婚 禮 聚 會 如 崇 拜 般 莊 嚴 , 所 以 當 婚 禮 進 行 時 , 除 主 禮 人 之 外 ,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( 包 括 攝 影 師 及 錄 影 員 ) 不 得 上 台。

  6. 6.在 一 般 的 情 況 下 , 本 堂 幹 事 將 安 排 婚 禮 的 綵 排 在 舉 行 婚 禮 前 一 至 兩 星 期 內 進 行 。 如非 特 殊 理 由 , 主 禮 牧 師 、 新 人 、 伴 娘 、 婚 禮 統 籌 或 伴 郎 、 事 務 經 理 人 、 花 童 及 花 女等 人 必 須 出 席 婚 禮 綵 排 。


丙. 申請辦法及手續:

  1. 1.會友可於一年前預訂, 而友會會友則只接受六個月前向 本 堂 申 請 租 堂 ( 聲 明 : 日 期 以 收 到 表 格 之 日 為 準 , 先 到 先 得 ) ,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則 由 本 堂 堂 主 任 酌 情 決 定 。

  2. 2.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獲 准 後 七 天 內 繳 交 租 堂 費 用   , 逾 時 繳 費 則 申 請 作 廢 。 若 申 請 獲 准 後 因 事 取 消 該 次 借 堂 , 申 請 人 應 儘 快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堂 負 責 租 堂 事 務 的 幹 事 。 若 本 堂 於 舉 行 婚 禮 日 期 三 個 月 前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, 申 請 人 可 獲 退 回 已 繳 付 的 租 堂 費 的 半 數 , 此 例 亦 適 用 於 繳 交 費 用 後 隨 即 取 消 者 ;若 不 足 三 個 月 者 , 則 只 發 還 按 金; 如 租 堂 當 日 天 文 台 懸 掛 八 號 或以 上 風 球 , 租 堂 申 請 自 動 取 消 , 按 金 可 獲 全 數 退 回 。

  3. 3.申 請 人 請 以 支 票 郵 寄 或 親 遞 方 式 向 本 堂 辦 事 處 繳 交 費 用 , 支 票 抬 頭 請 寫 「 香港基督教崇真會窩美堂 」 。


丁. 使用規則:

  1. 1.借 方 須 完 全 負 責 一 切 有 關 聚 會 的 佈 置 及 拆 除 工 作 。

  2. 2.佈 置 時 請 留 意 不 可 使 用 雙 面 膠 紙 、 萬 用 寶 貼 及 鮮 芒 草 類 植 物 或 細 小 易 碎 花卉 , 以 免 膠 質 留 於 木 上 或 葉 片 散 落 地 毯 或 地 上 以 致 難 於 清 理 。

  3. 3.不 可 移 動 大 堂 的 長 椅 , 以 免 椅 腳 鬆 脫 。

  4. 4.禮 堂 內 請 勿 飲 食 或 吸 煙 , 並 請 保 持 地 方 清 潔 。

  5. 5.如 未 經 本 堂 幹 事 同 意 , 請 勿 私 自 移 動 台 上 一切。

註 : 本 堂 為 確 保 場 地 設 施 得 到 妥 善 運 用 , 才 不 得 已 訂 下 罰 則 。 凡違 反 以 上 規 則 者 , 每 項 扣 減 按 金 $200 ; 凡 損 壞 本 堂 物 資 及 傢 俱 , 租 用 人 必 須 照 價賠 償 。


戊. 租用時段、服務、設施及費用

A. 租借時間定義:

【一般時間】

.星期一至星期五〈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〉。

.星期六〈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〉。

【特殊時間】

.星期一至星期五〈下午五時以後〉。

.星期六〈中午十二時以後〉。

.星期日及公眾假期


B. 借堂收費

租借禮堂:

【A】   一般聚會:每節HK$1,600〈每次租用時間最少一節(四小時) 〉。 一般聚會表格

【B】   婚禮聚會:每節HK$6,000〈每次租用時間最少一節(四小時) 〉。 婚禮聚會表格
            - 如加借課室一間,每間每節HK$600.00

租借課室:

【C】   一號課室每節HK$1,000.00〈每次借用時間最少一節(四小時)〉

【D】   二號及三號課室HK$1,000.00〈每次借用時間最少一節(四小時)〉

本堂會友收費:

【E】   借禮堂舉行婚禮,最低奉獻HK$2,000.00

【F】   借禮堂舉行聚會,最低奉獻HK$800.00

【G】   借課室舉行聚會,最低奉獻HK$500.00

備註: 

  1. 1)冷氣費:包括於借堂費用內。

  2. 2)於【特殊時間】借堂者,需繳附加費。

  3. 3)如欲申請豁免任何費用者,須以書面向本會申請,並於本會常務會通過,方可接受。


C. 特別收費安排:

  1. 1) 隸屬香港基督教崇真會之機構 , 接受自由奉獻 。


D. 繳費辦法:

  1. 1)須於申請書獲批准日起計,十四天內繳足全部費用,付款可用「香港基督教崇真會窩美堂」之劃線支票逕寄本會或交付現金,逾期作棄論。

  2. 2)一切費用當繳付後,除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影響外,概不發還,但按金除外。

  3. 3)如借堂前兩小時懸掛八號或以上暴風訊號/黑色暴雨訊號,本會堂將停止外借。


E. 借堂申請辦法:

  1. 1)本堂會友、同工、職員或實習神學生申請借堂舉行婚禮或聚會,可直接向執事會申請。

  2. 2)教會及機構須由負責人作書面申請,詳列聚會性質及資料,索取有關表格,填妥後送交本會執事會辦理。

  3. 3)如申請作婚禮之用途者,必須由所屬堂會作書面申請,詳列由請日期、時間、加入教會日期、在何處及何時接受婚前輔導,及牧者推薦的資料。

  4. 4)倘申請獲本會接納,申請者於接獲通知後壹個月內,必須先繳交「借堂費」,否則該項申請無效,請以抬頭「 香港基督教崇真會窩美堂 」之劃線支票繳付本會 ;所邀費用,恕不退還。


F. 接受借堂日期、時間、及基本設備:

  1. 1)禮堂約有座位一百個,設有鋼琴(請自行安排司琴人員)、 及基本影音響設備。

  2. 2)本會提供車位予借用者停泊車輛。

  3. 3)借堂者如欲使用其他設施,須事前(至少兩個工作天)向本會申請,取得批准,方可使用。   



  1. 大 禮 堂 ( 約 可 容 納 120 會 眾 )

  2. 課 室(轉 播) ( 約 可 容 納 60 會 眾 )

  3. 新 娘 房 ( 連 空 調 及 全 身 鏡 )

  4. 15 個 泊 車 位 ( 私 家 車 )


恭 喜 你 , 又 多 謝 你 考 慮 使 用 本 堂 作 為 你 結 婚 的 教 堂 。 請 細 閱 並 遵 行 以 上 的資 料 , 以 確 保 你 順 暢 安 排 你 的 人 生 大 事 。
如 有 問 題 , 請 於 週 二 至 週 五 早 上 九 時 至 一時 致 電 2719-0617 本 堂 幹 事 詢 問 。

願 主 賜 福 你 , 我 們 再 次 恭 喜 你 !

《經二零零八年六月份執事會修訂及月會通過》

崇真會窩美堂.西貢南圍路9號.電話:2719-0617, 傳真:2719-038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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